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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审实施意见》的政策问答(第十三期)

  问:对群众评议和评议材料有何要求?

  答:在参加评议群众的人数上,要求不少于12人。在参加评议群众的范围上,要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评议的内容上,要求以核实审议《申报表》中的《评价表》(一)(二)(三)的内容为主。在放入申报卷宗的群众评议材料整理上,一要有召开会议的时间;二要有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及其所在单位(部门)、职务;三要有与会发言人的原始记录;四要在材料上加盖申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印章。

  问:上级政工职评部门是否应派人参加下级群众评议会?

  答: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群众评议的参与人员构成、参加人数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群众评议和公示。群众评议原始记录和《群众评议登记表》的书写填报要符合规定。上一级政工职评部门应派人参加下级群众评议会,并对公示情况实施监督。

  问:在群众评议或公示中出现较大不同意见应如何处理?

  答:在群众评议中应有2/3及以上的人表示同意方可申报。在公示中出现实质性不同意见,应及时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由党组织决定是否继续申报或缓报。如决定继续申报,单位党组织应就此向评委会提供有关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对于公示中虽无实质性意见但不同意见较大的,应予缓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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