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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组织名称:天津市政工师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由取得各档次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自愿组成,并有少数分管企业政工职评工作的领导同志参加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团结和组织广大政工师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通过开展各项活动促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改善和加强,为本市的两个文明建设做贡献。

  第四条会址暂设在天津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条《政工师指南》杂志,是本协会主办,面向广大政工师(员)的学习刊物。

  第六条天津市政工师进修学院,是本协会对各档次政工师(员)进行业务培训的基地。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本协会作为企业与上级党委、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可直接向市委、市政府及各级党委反映本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和广大政工师关心的问题。

  第八条组织会员学习、交流政工师继承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在新时期创造的新经验,探讨政工师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工作和规律。

  第九条配合市政工职评及有关部门,培养和提高政工师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和政治、业务素质,促进政工师队伍革命化、专业化、知识化、正规化建设,在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十条通过各种新闻媒介,推荐典型、表彰先进。

  第十一条开展与国内相关组织的联系,建立交流合作关系,开展各种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组织会员开展各项有益活动,活跃和丰富政工师的文化生活,根据会员的要求,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第十三条办好《政工师指南》杂志和天津市政工师进修学院。建立经济实体和第三产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四条本协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具有各档次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参加本会活动,缴纳会费的,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协会会员。参加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单位,为会员单位。各系统、各区、县、局成立的政工师协会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单位。

  第十六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本协会会员撰写的有关政工专业的学术论著、工作经验、调查报告等著作,可优先在《政工师指南》上发表;

  三、会员可优先获得本协会编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会员的工作、学习、专著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根据会员的要求,本会可为之伸张正义;

  五、会员可优先到政工师进修学院接受业务培训;

  六、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八、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九、按规定缴纳会费,各级团体会员单位收取的会费,按有关规定比例留成和上缴;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章 组织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首届理事会由各级党组织酝酿协商后产生。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市委批准后生效。首届协会的常务理事、理事及特约理事人选,经与有关部门酝酿协商后,由会长、副会长会议研究确定。首届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的职权。在条件成熟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会及协会领导人员。

  理事会的职权:

  一、通过本协会的活动计划和规划等;

  二、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

  三、按有关规定制定收取会费的标准及财务管理制度;

  四、听取并审查会费的收支报告;

  五、研究决定各种下属常设机构。

  第十八条协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负责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和日常工作。

  一、办好《政工师指南》杂志,积极为会员提供交流经验、理论研讨、更新知识、互通信息、提高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的阵地;

  二、办好天津市政工师进修学院,积极为会员评聘、晋升专业职务,做好服务工作;

  三、不定期召开政工师的评聘和日常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专题研讨会,组织评选优秀论文、优秀政工师;

  四、组织会员的联谊活动、经验交流以及国内相关组织间横向联系,借鉴国外的精神文明成果,开展各种交流活动;

  五、不断吸收会员。

  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本协会如因某种原因需要中止活动时,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经理事会讨论后作出决定,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及社团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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