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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补充规定(津政职办〔2005〕4号)

  为进一步完善政工职评政策,规范申报程序,提高评审质量,现就《天津市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高评委会对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实行按比例淘汰制
  六项专业能力一般、缺少显示政工专业能力的实例,六个方面业绩平淡、缺少显示业绩的实绩和个人赋分不实,能力、业绩凭证不符的申报人员均在被淘汰范围。淘汰比例控制在申报人数的1—3%。淘汰办法是由评委在评审会上提出申报人员应被淘汰的依据,经评委会集体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法决定是否淘汰。实行淘汰制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晋升的原则。
  二、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需进行个人述职
  述职的主要内容,一是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评价表(一)),二是申报人员在六项专业能力、六项工作业绩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业绩成果及其应提供的凭证的说明[评价表(二)(三)],三是申报人员申报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态度。
  对述职人的评价要以高级政工师申报条件的要求为基本标准。对全面具备申报条件标准,在掌握运用理论知识,发挥专业水平,开创思想政治工作新局面方面能力和业绩表现非常突出的评为优秀;表现比较突出的评为良好;无突出表现的评为一般。述职可与群众评议、单位赋分、领导小组审核推荐等相结合。经民主评价、集体合议,对述职人的综合素质做出优秀、良好、一般等次结论,获得良好以上等次评价的方可进入下一步申报程序。述职后,需填写《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申报对象述职报告情况记录表》,此记录表应装入申报人员卷宗。
  三、严肃处理申报中的造假问题
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凡申报人员在学历、荣誉称号、参评作品、专业年限、履职年限、参评岗位等方面及申报程序中有弄虚作假、提供不实凭证等问题,无论是尚未通过评审还是已通过评审,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未通过评审的申报人员三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获得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予以取消资格。涉及单位责任的,下一年不予单位申报名额指标,情节严重的进行全市通报。

天津市政工职评办公室
2005年3月10日 


抄报:市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报送:市人事局、市职评办、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员及
高评委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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